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居间服务费支付争议是房产中介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这类纠纷通常围绕中介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购房者是否应当支付费用以及费用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实践中,由于房产交易周期长、环节多,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加之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更容易引发争议。当购房者认为中介未完成约定服务或服务存在瑕疵时,往往拒绝支付费用,而中介机构则主张已按合同履行义务,要求购房者依约付款。
从法律角度看,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中介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若中介机构提供了房源信息、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等基本服务,通常视为已履行主要义务,购房者拒付费用的理由难以成立。但若中介存在隐瞒重要信息、虚假承诺等过错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失败,购房者有权主张减免费用。实务中需注意,中介机构单纯提供看房服务而未促成交易,一般不能要求支付全额佣金,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此类情形下的费用标准。
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重点审查中介服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中介机构应当注意保存带看记录、沟通证据等材料,以证明服务过程;购房者则需举证中介的过错或未履约情形。在费用金额争议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行业惯例、服务实际投入等因素进行合理性判断。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中介机构通过格式条款设定过高违约金或全佣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调整。
调解和诉讼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途径。建议双方在签约时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及支付条件,对可能引发争议的条款作特别说明。发生纠纷后,可优先通过协商或行业调解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再考虑诉讼手段。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都至关重要,尤其是书面合同、沟通记录、履行凭证等关键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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