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作为民事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其纠纷处理往往涉及要约与承诺的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履行等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多集中于广告内容是否构成有效要约、完成行为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报酬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争议焦点。此类案件的处理需兼顾契约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广告发布者与行为完成者之间的利益。
悬赏广告纠纷的解决首先要明确广告内容的法律性质。当广告内容包含具体行为要求及明确报酬承诺时,通常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要约。此时,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即视为承诺,合同关系即时成立。若广告内容存在模糊表述,则需结合社会公众普遍认知进行解释,例如重大线索提供的认定应参照同类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评判标准。对于广告主单方添加的限制性条款,若未在广告发布时明示且超出合理预期范围,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举证责任分配是此类案件的重要环节。行为完成者需就广告存在性、完成行为与广告要求的契合性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广告载体原件、行为过程记录、第三方见证材料等。广告主若主张行为未达到标准或存在瑕疵,则需提供反驳证据。在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悬赏领域,例如科研成果悬赏,法院可能委托专业机构对行为成果进行鉴定。对于悬赏广告的撤销权问题,原则上广告主在指定行为完成前可撤回要约,但若相对人已着手实施且产生合理信赖投入,则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履行障碍的处理。当多人主张完成悬赏行为时,应根据时间顺序、贡献程度判定报酬归属,首创性成果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若广告主丧失履行能力,行为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权益救济。对于悬赏报酬与实际损失不成比例的情形,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跨境悬赏广告还需注意准据法适用问题,通常以广告发布地或履行地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明确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针对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