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法律实务解析与应对策略

04-21 12:45发布

    附义务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广泛应用。根据民法典规定,附义务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按照约定履行特定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此类合同既包含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特征,又兼具义务履行的约束性,其法律效力的认定与纠纷处理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义务履行标准的认定层面。例如,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时约定赡养义务,若子女未尽到生活照料或经济支持责任,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此时需判断赡养义务的具体履行程度。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约定、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避免机械适用条款损害实质公平。部分案件中,义务条款表述模糊成为争议源头,如适当照顾定期探望等表述缺乏量化标准,需要结合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赠与人主张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时,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义务的存在及履行瑕疵。受赠人则可通过提交医疗陪护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抗辩。值得注意的是,赠与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时,若赠与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即便受赠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仍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某典型案例中,赠与人隐瞒房屋抵押事实,法院最终判定赠与人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

    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固定证据与选择恰当救济途径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在缔约阶段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义务内容、履行方式及验收标准,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见证或公证。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调解等方式促使义务履行,同时注意收集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对于已符合撤销条件的案件,赠与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救济机会。实务操作中还需注意赠与财产返还的范围,通常以受赠时的财产价值为限,增值部分一般不予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