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03-26 12:20发布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保险金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话题。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保险金的性质。

首先,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益人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且保险金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那么这部分保险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保险金作为财产性收益,是夫妻共同生活所得的一部分,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其次,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为特定个人,但在实际支付保险金时,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保险金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受益人将保险金转移的行为实质上是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益人为特定个人,且在保险金支付时,受益人并未将保险金转移给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保险金应视为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保险金是受益人个人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 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并将保险金归入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保险金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去世,保险金由其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又将保险金归入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保险金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最后,关于保险金的性质,还需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例如,如果是人寿保险,那么保险金通常被视为受益人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金则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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