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产,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03-26 12:35发布

婚后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产,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情况,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这样的处分行为呢?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双方同意。如果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掉共有房产,那么这种处分行为就可能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夫妻共有房产被擅自卖掉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可以依据该条款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在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产,并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就难以主张撤销该处分行为。

然而,如果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产的行为没有第三方介入,或者第三方的购买存在瑕疵,另一方仍然有权主张撤销。例如,如果第三方的购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

综上所述,婚后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产,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存在瑕疵,另一方可以主张撤销。但在第三方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另一方主张撤销的难度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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