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财产分割有着一系列特殊规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财产分割的基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财产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是财产分割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等。这一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
此外,对于婚前财产的分割,《婚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上,《婚姻法》也提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配偶,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对于子女抚养权归一方的情况,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给抚养子女的一方。
最后,在财产分割的程序上,《婚姻法》也作出了一些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对财产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等。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