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家庭现象。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民法典》对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规定
生产经营的收益:离婚时,夫妻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应当平均分割。
遗产继承: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继承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投资收益: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的收益,应当平均分割。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夫妻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特殊规定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离婚原因等因素确定。
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父母为子女购买的财产:夫妻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财产,视为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赠与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三、其他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财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等。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财产鉴定。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有争议,且财产价值较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财产分割有争议,且财产价值较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