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

03-26 12:10发布

首行缩进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婚姻关系终止后,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重要环节。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公平与和谐。以下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几个主要认定标准。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得、投资收益以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标准体现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以及共同财产对婚姻关系的重要性。

其次,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度是财产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财产形成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投入、劳动付出、管理维护等,都应在财产分割时得到体现。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其贡献度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再次,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要和生活状况。对于有抚养子女义务的一方,其分割所得的财产应足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同时,对于因疾病、年龄等因素导致经济能力较弱的配偶,应适当倾斜保护。

此外,财产分割还应考虑到婚姻关系中的过错因素。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依法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财产分割过程中,还应考虑财产的特殊性质。例如,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文艺工作者等,其专有财产权益在离婚时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必需的财产,如住房、车辆等,也应优先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无过错方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一)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的;(二)一方因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三)其他应当照顾的情形。”

总之,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涵盖了共同财产原则、贡献度原则、公平原则、过错原则以及财产的特殊性质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财产分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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