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男子搀扶摔倒老人撞倒他人成被告,男子有责任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在上海的一个地铁站。秦阿婆,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不慎摔倒。魏先生,一个路过的好心人,见状立即上前搀扶。然而,在救助过程中,两人不慎再次摔倒,导致后方的张女士受伤。这一连串的事件,使得魏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一、认定紧急情况下是否构成救助行为,应当坚持从宽原则
本案中,魏先生对秦阿婆法律上并无无救助义务,当其看到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倒地不起时,自愿跑上扶梯试图将她扶起。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到秦阿婆脱离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二、认定是否构成善意救助,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注意义务
司法实践中,若造成第三人损害,救助者构成重大过失的,依法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要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不应给救助者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
从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本案中,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三、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过错
秦阿婆年近七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其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事故。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秦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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