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女子因贪污获利56元,主动投案被判刑近3年

07-25 11:17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女子因贪污获利56元,主动投案被判刑近3年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县兴粮公司已退休出纳伏某红在2021年1月至7月期间,涉嫌多次挪用公款,并使用其中部分公款理财。不过,数据显示其仅获利56.45元。她还与公司会计合伙贪污公款82万元。除此之外,伏某红个人还贪污公款9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嫌疑人伏某红利用身为公司出纳获得职务便利,伙同自己的同事,非法侵占公款。还通过类似的作案手段,二人非法侵占、瓜分公款高达90万元,同时嫌疑人伏某红多带带贪污9万万钱。如果只是考虑贪污金额来看嫌疑人伏某红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嫌疑人毕竟有主动投案的举动,同时在调查人员的督促和引导之下,也承认了违法犯罪的经过,可以获得从宽处罚。最终,司法机关认定伏某红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伏某红伙同公司会计贪污公款82万,个人贪污公款9万,是可以判刑3年以上的,但因为伏某红有主动投案的举动,认罪认罚,最终对其从宽处罚,作出了上述判罚。

在本案中出现了两种罪名,一个是挪用公款罪,一个是贪污罪,那么两种罪名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第三,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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