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谁?

07-25 11:04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谁?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张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淄博某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经过治疗后,状告张某、淄博某能源有限公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由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是公司的职工,该公司在张某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通勤工作二轮摩托车,未尽到资格审查、监督管理职责,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事故侵权人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因为张某是醉驾,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最终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张某承担80%,淄博某能源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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