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延误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认定工期延误责任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各方行为综合判断。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若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主张顺延工期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工期延误索赔需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如监理日志、现场签证、往来函件等。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延误工期的,需提供开工令、进度计划、工期延误通知等材料。对于不可抗力或异常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双方可协商顺延工期或调整合同价款。若合同对工期延误责任约定不明,应结合行业惯例和公平原则处理。
索赔程序应符合合同约定。通常需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详细索赔报告,逾期可能丧失索赔权利。对于持续性的工期延误,可分阶段提出索赔。双方对工期延误责任存在争议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期鉴定。鉴定报告可作为认定责任的重要参考,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会结合全案证据作出最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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