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与法律风险防范

04-21 12:25发布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阴阳合同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用于备案或公开,另一份则作为实际履行依据。这种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给合同双方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但具体认定还需结合合同签订背景、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阴阳合同的出现往往与规避监管、逃避税收等目的有关。备案合同通常约定较低的合同价款,以减少税费支出,而实际履行的合同则约定真实的价款和条件。尽管双方可能认为这是一种灵活做法,但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认定阴阳合同均无效,尤其是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此外,阴阳合同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而言,防范阴阳合同风险的关键在于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应避免签订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尤其是涉及价款、工期等核心条款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应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在相关部门备案。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有力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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