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老太逛超市被绊倒造成伤残,超市担责吗?

07-25 11:22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老太逛超市被绊倒造成伤残,超市担责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2022年1月,年过八旬的王老太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在经过购物通道时,被堆放在通道附近的货框绊倒致其十级伤残。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王老太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超市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超市在杂粮、干货区通道区域附近堆放货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通行安全,同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王老太年龄已经超过80岁,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法院综合事件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判决被告超市承担80%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的?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遇见可能性的大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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