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市场流通的重要方式,其合同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主体资格、审批程序、标的合法性等多重因素。转让方是否具备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利,受让方是否具有适格的开发资质,构成效力审查的首要环节。对于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合同效力将受根本性影响,但需注意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分规则。
实务处理中,合同效力瑕疵常引发权责划分争议。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已实际履行的土地开发投入仍可能产生折价补偿请求权。司法机关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判定,往往以备案合同与真实交易合意相吻合为基准,防范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但已实际交付的情形,需结合物权变动规则与合同履行状态,合理平衡当事人权益。
合同履行障碍的化解需要精准识别违约形态。转让方未按约定完成土地平整、未及时办理权属证书,或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均可能触发违约责任条款。实务中需注意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边界,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防范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对于情势变更引发的履行困难,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内容,但需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书面合同;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确立划拨土地转让的行政审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至第十条对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作出细化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对转让条件中的投资开发比例作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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