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风险防范与实务处理指南

04-21 11:54发布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市场交易的重要形式,也是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因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既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履行障碍等传统法律问题,又涉及土地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等新型风险。市场主体在参与此类交易时,需构建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并在争议发生后采取专业化应对策略。

    转让合同的核心风险往往潜伏于交易前期。合同签订前必须核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转让人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对于划拨土地转让,需特别关注是否完成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法定程序。交易双方应设置清晰的合同条款,明确转让价款支付节点与土地交付标准,尤其对土地现状描述、规划指标变更风险分配等事项需作细化约定。实践中常见因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变更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建议在合同中预设协商机制与退出条款。

    合同履行阶段需警惕行政监管带来的不确定性。部分转让项目因未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批备案导致合同无效,此类风险在涉及股权转让变相流转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尤为突出。交易双方应当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行政处罚或合同解除。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建议在合同中设置分期验收条款,明确各阶段权责边界。

    纠纷处理实务中,司法机关通常从合同效力、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三个维度进行审查。转让方隐瞒土地权利瑕疵或受让方未按期支付价款,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裁判愈发注重平衡合同严守原则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对于已完成大部分投资建设的项目,倾向于通过限期补正程序、调整合同内容等方式维持合同效力。争议解决过程中,专业机构出具的权属调查报告、价值评估报告往往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至第三百六十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作出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明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至第十条细化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规范权属登记程序;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界定土地闲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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