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义务履行的司法认定与救济措施

04-21 12:28发布

    附义务赠与合同作为特殊的赠与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受赠人义务履行问题引发争议。此类合同的核心在于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移至受赠人名下,但以受赠人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法院在认定受赠人是否履行义务时,需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履行行为性质及社会效果,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因义务设定模糊或履行标准不明确导致权利失衡。

    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需审查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若合同对义务内容、履行方式及期限有清晰约定,则直接依据条款判断受赠人是否完成义务。例如,约定受赠人需为赠与人提供养老照料,法院需结合日常照料频率、经济支持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认定。若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则需结合交易习惯、当事人缔约目的进行解释,避免机械适用文义导致实质不公。对于义务履行程度的认定,法院通常采取合理标准,即受赠人是否尽到普通人可预期的注意与努力,而非苛求完美履行。

    当受赠人未履行或瑕疵履行义务时,赠与人的救济路径呈现多元化特征。赠与人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但需以义务具有可执行性为前提。若义务已无履行必要或客观不能实现,法院可能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且需证明受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受赠人已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形,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返还财产范围,避免因合同解除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此外,若受赠人因履行义务产生必要费用,可主张在返还财产时予以扣除。

    受赠人亦享有抗辩空间。若合同义务违反公序良俗或超出合理范围,例如要求受赠人承担明显不对等的长期义务,法院可认定该条款无效。受赠人还可主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事由,请求减免义务或变更履行方式。在双方均存在过错时,法院可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按过错比例分配责任,体现司法裁判的衡平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第六百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撤销权行使后的财产返还规则。此外,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义务履行认定提供了基础性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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