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作为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重要法律纽带,其履行过程中常因权利义务界定模糊、履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纠纷。此类纠纷不仅影响供水服务的稳定性,还可能对双方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实践中,供水企业需从合同全生命周期出发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用户亦应强化法律意识,共同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
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控尤为关键。供水企业应当采用标准化合同文本,对供水范围、水质标准、计量方式、费用结算周期等核心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使用模糊性表述。对于特殊用户群体或大额用水单位,需在格式条款基础上补充个性化约定,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用户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审查权利义务条款,尤其关注停水条件、滞纳金计算标准等可能加重己方责任的条款,必要时可要求供水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合同履行过程中,供水企业需严格履行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等法定义务,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体系。用户发现水质异常或计量误差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样本。对于欠费纠纷,供水企业应完善催缴程序,在采取停水措施前必须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应建立规范的沟通机制,对可能影响供用水合同履行的第三方施工、管线改造等信息及时互通,减少意外断水引发的纠纷。
计量争议是供用水合同纠纷的高发领域。供水企业应定期校验计量器具并留存校验记录,用户对计量结果存疑时有权申请第三方检测。对于历史欠费追缴,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通过定期发送对账单等方式中断时效。不可抗力导致的供水中断纠纷中,双方应准确区分自然灾害与人为管理因素,供水企业需举证证明已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用户则应提供实际损失证据,避免过度索赔。
争议解决阶段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行业协会可建立专业调解机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应重点准备合同文本、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电子数据证据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供水企业的信息系统日志、用户端的智能水表数据等新型证据的采信标准值得特别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了供用水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供水质量要求及停水程序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计量争议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确立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规则。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处理供用水合同纠纷的裁判依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