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人格权保护新解读》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人格权保护主要依赖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原有法律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为此,《民法典》专门设立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对新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读。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其人格尊严、名誉、荣誉、隐私、姓名、肖像等密切相关的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涵盖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是保障个人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人格权保护的强化
《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有以下几方面的强化:
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细化了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完善了人格权侵害的救济方式。在《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侵害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强化了侵权责任的承担。在《民法典》中,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格权保护的实践应用
生命权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对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私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问题日益突出。《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享有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销售个人隐私。
名誉权保护。名誉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声誉,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信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省略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尊严、名誉、荣誉、隐私、姓名、肖像等权利。
……(以下省略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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