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人格权保护新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趋势。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格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相对较弱。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人格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人格权,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更加敏感。这种意识提高有利于推动人格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扩大
《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人格权保护更加全面。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人格权保护领域也不断涌现,如网络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等。
三、侵权责任的加重
在《民法典》中,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规定了更高的侵权责任。如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加重侵权责任的做法,有利于维护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权威。
四、人格权保护的程序化
《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等。这使得人格权保护工作更加有序,有利于提高保护效率。
五、人格权保护的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我国人格权保护工作也在逐步与国际接轨。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法律体系、国际人权标准的对接,推动人格权保护工作的国际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利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禁止他人侵犯。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禁止他人侵犯。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禁止他人侵犯。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他人干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国人格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积极应对人格权保护的新趋势,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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