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这些财产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入,无论其性质如何,都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等。这些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这些权利,并从中获得了收益,那么这些收益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并非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几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其性质如何,都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化妆品等,这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这些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某些财产为个人所有,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津贴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一方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五)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