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承载着家庭和谐与稳定的重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婚姻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以下将探讨婚姻无效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首先,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重婚。即一方在原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种婚姻不仅违背伦理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一经发现,即属无效。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此类疾病可能对夫妻双方或后代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此类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自婚姻登记之日起,该婚姻关系即不存在。
无效婚姻当事人无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各自返还婚前所得财产。
无效婚姻当事人无子女抚养权。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其亲生父母。
对因无效婚姻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如有过错方,过错方应赔偿无过错方所受损失。
因无效婚姻造成的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四条:因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造成的子女抚养问题,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承担。对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