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债权抵销法律解析:实务要点与案例分析

04-26 10:12发布

    在全球化贸易日益深入的今天,跨境债权抵销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解决国际经济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跨境债权抵销是指,在跨国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相互享有债权和债务,经协商一致,相互抵销各自债权和债务的行为。本文将从实务要点与案例分析两方面,对跨境债权抵销进行深入探讨。

    一、实务要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跨境债权抵销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包括债权金额、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等。

    抵销意愿一致:跨境债权抵销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愿,包括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

    抵销范围明确:抵销范围应明确,包括债权债务的种类、金额、履行期限等。

    抵销时间合理:抵销时间应合理,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抵销程序合法:跨境债权抵销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中外合资企业,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0万美元,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60天。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交付了设备,甲方也按时支付了70万美元。然而,由于市场原因,甲方资金紧张,无法在剩余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自身对乙方的债权(应收账款)抵销剩余债务。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抵销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案例二:某跨国公司,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交付了原材料,甲方也按时支付了80万元人民币。然而,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情况,遂要求甲方以对其他供应商的债权抵销其对甲方的债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甲方同意以对其他供应商的债权抵销其对乙方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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