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变卖底价,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当承租人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变卖,并确定一个底价。这一制度在保护出租人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核心知识要点与实务操作指南两方面进行解读。
一、核心知识要点
租赁变卖底价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租赁物变卖时,应当确定一个底价。底价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出租人权利: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当承租人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有权将租赁物变卖。
承租人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变卖程序:出租人变卖租赁物时,应当依法进行。首先,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其次,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租金、维修费用等;最后,出租人应当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承租人。
二、实务操作指南
出租人应明确租赁物变卖底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租赁物变卖底价。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出租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并告知其租赁物变卖的底价。
出租人应依法进行变卖:出租人变卖租赁物时,应依法进行。首先,出租人应将租赁物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租金、维修费用等;其次,出租人应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承租人。
出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租赁物变卖过程中,出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并依法进行变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租赁物变卖时,应当确定一个底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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