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与承诺是构成合同的两个基本要素。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对方作出承诺的邀请。承诺则是另一方对于要约邀请的接受。这两者之间的边界往往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视角,对要约邀请的法律要点进行解析。
首先,要约邀请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示意愿、具体内容、相对人明确。明示意愿是指邀请方明确表示希望对方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则要求邀请方在邀请中明确表达出希望对方承诺的具体事项。相对人明确是指邀请方在邀请中明确指出了承诺方。
其次,要约邀请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要约邀请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约邀请的生效并不代表承诺的成立,只有当相对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再次,要约邀请的撤销。在要约邀请生效后,邀请方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邀请。但撤销要约邀请应当通知相对人。若未通知相对人,撤销要约邀请的行为无效。
此外,要约邀请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在承诺方面,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示意愿、明确表示、相对人明确。明示意愿是指承诺方明确表示接受邀请方的要约邀请。明确表示是指承诺方在承诺中明确表达出接受邀请方要约邀请的具体事项。相对人明确是指承诺方在承诺中明确指出了接受邀请方的身份。
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诺到达邀请方时生效。但承诺的生效并不代表合同的成立,只有当邀请方接受承诺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在承诺的撤销方面,承诺的撤销权由承诺方行使。但撤销承诺应当通知邀请方。若未通知邀请方,撤销承诺的行为无效。
最后,承诺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承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要约邀请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承诺到达邀请方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要约邀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一百四十四条:承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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