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时有发生。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并提供维权攻略。
首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已经完成工程,且工程验收合格;三是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四是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往往源于以下原因: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部分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争议。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进而影响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履行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因工期、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针对以上争议,承包人可采取以下维权攻略:
依法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工程质量等内容,为日后维权提供依据。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确保工程验收合格,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创造条件。
及时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确保在六个月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法维权。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工程质量争议等情况下,承包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确定。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届满,优先受偿权消灭。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不影响发包人对其已支付工程款的返还请求。
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
六、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