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离职协议书约定未收回的货款充抵工资,该条款有效吗

07-25 11:09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离职协议书约定未收回的货款充抵工资,该条款有效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2021年9月,任职于某销售公司的李某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告知须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销售人员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迫于无奈李某签字捺印。结算时公司以此为由扣留李某基本工资加提成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时,该协议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李某本人签字、捺印,且李某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但“销售人员如四个月内有收不回的欠款冲抵其业务提成”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把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无法收回货款的正常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免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应为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依法返还李某被扣留的基本工资加提成共13万元。

离职后工资怎么结算?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离职,劳动者离职后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进行结算。

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进行计算。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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