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实现与优先受偿权是核心争议焦点。质权人主张权利时,需明确质押合同的效力范围、质物处置程序及受偿顺位等关键问题。实践中,质权实现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平衡,既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需兼顾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理诉求。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等方式实现质权。协议折价需双方自愿协商,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采用拍卖或变卖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原则,确保处置价格合理。值得注意的是,股权作为特殊质押物,其价值易受市场波动影响,处置时需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避免因不当处置导致价值贬损。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以质押合同约定为限,但不得超过主债权本金及法定利息。当同一股权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登记在先的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未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押,质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企业破产程序中,股权质权的实现可能受到限制,需遵循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
质权实现过程中可能面临质押股权价值不足、处置程序瑕疵等风险。质权人应及时评估质押股权价值变化,必要时要求债务人补充担保。若质权实现存在障碍,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强制处置质押股权。法院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百三十六条明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的实现方式;第四百四十三条规范股权质权的设立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对股权质权的实现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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