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发布者与响应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明确界定。发布者通过公开方式作出单方允诺,表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种允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者在知晓悬赏广告内容后,按照要求完成指定行为,便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主要体现在行为完成的标准、报酬支付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发布者的核心义务是按照广告内容支付报酬,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发布者有权要求响应者提供完成行为的证明,但不得设置超出广告原意的附加条件。响应者则必须严格按照广告要求完成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报酬。若响应者完成行为时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广告要求,发布者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
当悬赏广告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协商是最为便捷的方式,双方可就报酬金额、支付时间等达成一致。调解则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促成和解,具有程序灵活、成本较低的优势。若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广告内容的明确性、行为完成的真实性以及报酬支付的合理性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悬赏广告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结果影响较大。响应者通常需要证明自己完成了广告要求的行为,而发布者则需证明响应者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在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时,法院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行业惯例等作出综合判断。此外,悬赏广告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发布者不得以广告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有权请求其支付。第五百条规定,悬赏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悬赏广告。第五百零一条明确,完成悬赏广告要求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发布者支付报酬,发布者不得以不知情或者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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