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纠纷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缺失的法律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04-21 12:14发布

    在医疗合同纠纷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缺失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对病情、诊疗方案、风险及替代方案等有清晰认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选择。若因告知不足或未告知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知情同意权的核心在于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全面、真实、准确地告知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实践中,部分医疗机构因疏忽或急于实施治疗,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诊疗,进而引发纠纷。例如,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药物副作用未明确说明等情形,均可能构成知情同意权的侵害。

    法律责任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若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且该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若患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病史或拒绝配合诊疗,可相应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专业鉴定意见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例如,通过审查病历记录、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评估告知内容是否充分、患者是否真正理解。若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则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此外,对于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医疗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紧急救治,但事后仍需补充履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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