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纪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作为专业服务提供方,其权限范围通常由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然而实践中,受托人超越权限行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会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当受托人实施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时,首先面临的是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由于行纪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属性,受托人越权行为本质上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越权行为给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失,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可能涉及可得利益损失。
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限于合同责任层面。当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交易时,其越权行为可能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若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受托人具有相应权限,则该越权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需先行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后再向受托人追偿。这种法律风险的传导机制使得委托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为受托人的越权行为买单,进一步凸显了权限管理的重要性。
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合同双方需在缔约阶段对权限条款进行精细化设计。委托方应当明确限定受托人的具体权限范围,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设置特别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监督机制也至关重要,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越权行为。对受托方而言,完善内部权限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是防控风险的基础,业务人员在执行委托事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权限边界,对存疑事项及时进行确认。电子留痕、双重确认等现代管理手段的运用,能够为权限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差额由行纪人负担;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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