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认定与损失赔偿计算标准

04-21 12:19发布

    在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损失赔偿计算是争议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受托人未按约定履行投资管理义务,或委托人擅自干预投资决策,均可能构成违约。判断违约责任时,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行业惯例及当事人行为性质综合考量。若受托人超出约定范围进行高风险投资,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委托人损失,通常会被认定存在过错。而委托人未按约提供资金或单方终止合同,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损失赔偿的计算需遵循填补性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可预见性规则。对于投资本金损失,一般按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确定赔偿额度。若受托人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可能需全额赔偿本金及合理预期收益。浮动收益部分的损失认定较为复杂,通常参照同期同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或市场基准利率计算,避免过度加重违约方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过高违约金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调整,但合理范围内的惩罚性条款通常得到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委托人需证明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的关联性,受托人则应对其已尽适当性义务或损失系市场风险导致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电子交易记录、风险评估问卷、往来函件等证据的完整性往往成为案件关键。对于混合过错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体现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第五百八十四条确立了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第九百二十九条针对委托合同特别规定,有偿委托中因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4-76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适当性义务作出了具体指引。中国银保监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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