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城市公交车是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自乘客刷卡或投币时即告成立。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急刹、颠簸、开关门操作不当等情形导致乘客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责任划分成为争议焦点。承运人作为专业运输机构,对车辆性能、行驶路线、驾驶操作等具有完全控制能力,应当预见运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当乘客在正常乘车过程中因车辆操作问题受到伤害,承运人往往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乘客自身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
乘客自身行为对责任认定具有重要影响。若乘客存在未抓握扶手、擅自改变乘车位置、干扰司机驾驶等明显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对于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承运人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提供专用座位、播放语音提示等。实践中常见争议在于乘客自身过错与承运人过失的混合情形,此时需要结合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各方过错程度。值得注意的是,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损通常难以获得赔偿,除非能证明系承运人重大过失导致。
精神损害赔偿在公交运输纠纷中具有特殊性。与普通人身损害不同,乘客因运输事故产生的心理恐惧、焦虑等精神痛苦,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可以主张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较为审慎,通常要求损害后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于因运输延误导致的误工损失等间接损失,原则上不属于承运人赔偿范围,除非乘客能证明承运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第八百一十三条明确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免责情形;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立过失相抵规则;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细化承运人安全服务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