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中质量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裁判规则解析

04-21 12:01发布

    在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中,质量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平性。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性特点使得举证责任分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当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时,原则上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如验收记录、检测报告或专家意见等。承包方则需要举证证明其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或者质量问题系由其他因素导致。对于隐蔽工程的质量争议,由于发包方难以直接取证,法院往往会适当减轻其举证责任,要求承包方提供更充分的施工过程证据。在质量争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法院可能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往往成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裁判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行业标准、施工规范等多重因素。若合同对质量标准有明确约定,原则上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惯例。值得注意的是,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文件、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也可能成为认定质量责任的关键证据。对于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承包方通常需要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质量争议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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