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赠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判断受赠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以及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限。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可能性及违约程度等因素作出裁判。
当受赠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时,构成预期违约,赠与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若受赠人已部分履行义务,法院可能根据义务的可分性作出相应调整,而非一概撤销全部赠与。例如,涉及不动产赠与且受赠人已完成大部分附属义务的情形,法院可能判令受赠人补足履行或赔偿损失,而非撤销整个赠与关系。
救济途径方面,赠与人可先通过书面催告要求受赠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催告无果后,赠与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同时主张返还赠与财产或折价补偿。需注意的是,若赠与财产已发生毁损或价值减损,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双方责任分担。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附义务赠与,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撤销权行使设置更严格的条件。
时效问题尤为关键。赠与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该期限则面临败诉风险。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赠与人需证明合同附义务的具体约定及受赠人违约事实,而受赠人则可提出已适当履行或存在免责事由的抗辩。涉及不动产登记变更的情形,还需结合物权变动规则处理权利返还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五条规范撤销权行使后返还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附义务赠与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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