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违约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探析

04-21 12:44发布

    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赠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赠与人有权主张相应救济。这类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赠与附带了特定条件或义务,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承诺,否则构成根本违约。司法实践中需重点审查义务条款的明确性、可履行性以及违约行为的实质性影响,从而判定责任承担方式。

    当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具有层次性。最直接的救济是要求受赠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适用于义务仍具履行可能性的情形。若义务已无履行必要或实际不能履行,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产,此时需注意财产返还的范围可能受财产损耗、增值等因素影响。对于因受赠人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赠与人还可主张损害赔偿,但需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义务的合理程度、履行障碍成因以及双方过错比例等因素,避免救济措施显失公平。

    特殊情形下,若受赠人已部分履行义务或为履行义务付出重大成本,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救济方式。例如判令受赠人就已履行部分获得相应补偿,或给予合理宽限期完成剩余义务。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附义务赠与,如捐赠教育设施要求维持特定用途的情形,司法机关往往更倾向于采取补救履行而非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以维护社会公益价值的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五条规范撤销权行使后财产返还规则;第五百七十七条则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了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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