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中,试用期届满后买受人未明确表态的情形常引发争议。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沉默的法律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变化。从法律视角看,试用期设置的本质是赋予买受人选择权,这种选择必须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行使,纯粹的消极沉默不能当然产生法律效果。
当试用期届满而买受人未作表示时,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其真实意思。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实际使用标的物且未提出异议,通常可推定其同意购买,此时沉默构成默示承诺。反之,若标的物仍处于封存状态或买受人明确要求延长试用期,则不能简单推定购买意愿。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标的物的使用状况、双方交易习惯及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沉默的法律意义。
出卖人在此情形下应采取合理措施确认交易状态。通过书面催告要求买受人限期表态是常见做法,催告期满未答复的,可视为拒绝购买。但出卖人不得单方将沉默推定为同意购买,否则可能构成强制交易。对于易腐变质或价值快速贬损的标的物,出卖人享有及时处置权,但处置前仍应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纠纷处理需平衡双方利益。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表态导致出卖人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卖人未尽到提示义务或擅自处置标的物的,则需赔偿买受人损失。对于试用期间标的物自然损耗,原则上由出卖人承担,但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标的物返还时,买受人应保持其基本使用价值,过度损耗部分应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第六百三十八条明确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等处分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