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往往面临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困境。为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在实务中具有重要保护作用。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但需注意权利行使的诸多细节问题。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未通过验收,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可能面临障碍。因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把控质量关,确保工程符合约定标准。同时,承包人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该权利具有严格的时效性,逾期将导致权利丧失。实践中,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权益实现。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需注意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承包人应明确权利范围,避免超出法定限度。此外,承包人还需注意工程是否已办理抵押登记,若存在抵押权人,需协调处理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确保权利顺利实现。
在建设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结算,明确工程价款数额。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金额。结算或鉴定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是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数额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效果。同时,承包人应注意保存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签证单、验收记录等,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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