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认定需结合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以及损害后果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判断违约责任的轻重,关键在于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属于一般违约,则可能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费用增加,例如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则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但该部分损失需具备可预见性,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损失可能发生。此外,若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遭受精神损害,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纳入赔偿范围,但需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即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不能过分低于实际损失,也不能让非违约方获得不当得利。同时,非违约方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若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合同性质、履行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裁量,确保赔偿结果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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