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中,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时,赠与人有权主张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类合同的核心在于赠与并非完全无偿,而是以受赠人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当受赠人拒绝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或要求履行等救济手段。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条款、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责任归属。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此类纠纷中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如果受赠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主张撤销赠与合同。撤销后,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无法返还的需折价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通常受时效限制,且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此外,若受赠人部分履行义务但未完全达标,法院可能根据履行比例判决部分返还或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除撤销权外,赠与人还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这一救济适用于义务仍可履行且不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例如,当赠与财产用于特定公益项目而受赠人怠于推进时,法院可能判令其限期完成义务。若因受赠人过错导致履行成本显著增加,赠与人还可主张损害赔偿。实践中,法院会权衡义务履行的可行性与合理性,避免机械适用条款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对于已经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或需办理权属变更的赠与,撤销权的行使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保护问题。若受赠人已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赠与人可能无法追回原物,转而主张金钱补偿。此类情形下,法院会重点审查第三人是否明知或应知附义务条款的存在,以判断其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五条指出,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进一步细化了对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标准与撤销情形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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