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利息计算标准的争议,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借贷双方权益,同时确保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出借人通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而借款人则可能抗辩利息过高或计算方式不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利息计算标准的确定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对于利率的合法性判断,应当以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支付,也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利息计算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起止时间,不得擅自延长计息期间或采用复利计算,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
逾期利息的计算同样需要谨慎处理。合同中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原则上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这种利滚利的做法除非获得借款人明确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出借人应当对借款本金、利率标准及利息计算方式等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当双方对还款性质产生争议时,应当结合交易习惯、双方往来凭证等综合认定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对于现金交付的借款,法院会结合交付金额、交付时间、当事人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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