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出于获取金钱和财物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以钱财作赌注,或者自己不参加赌博,但从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如果参与赌博活动,涉及金额很小,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实际上赢利赚钱,只要是主观上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并且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即使事实上没有赢得钱财甚至输钱赔本,也不影响构成犯罪。
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一是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二是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三是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执行中,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赌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遇到问题别瞎猜,速请陆律来帮忙,本文作者陆兴汉律师,微信号fawu36,如果你遇到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随时欢迎咨询,本人2005年毕业于上海211名校法律专业,知识面广,具备夯实的法学知识和专业基础,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实战经验丰富,有较多成功案例;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劳动工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医疗损害及建筑工程等领域的疑难案件处理,拥有丰富的律师实战经验;擅文辞,其名其文曾被国内数百家媒体广泛报道,上过教育部《基础教育研究》杂志及国家级新闻期刊《北京周报》等重要新闻媒体,对各类诉讼文书把握精准,对客户的委托身先力行,精准把握法律文书的每一个遣词用句。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为最大化实现客户的法律权益而孜孜不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