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确保承包人能够就其完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获得清偿,尤其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或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成为承包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法律工具。然而,实践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常因法律适用不明确或程序瑕疵引发争议,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加以厘清。
优先受偿权的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未竣工验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此外,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通常限于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且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实践中,承包人常因未及时行使权利或未妥善保存证据而丧失优先受偿资格,因此注重权利行使的时效性与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也存在较多争议。承包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债权,再申请执行以实现优先受偿。部分案件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抗辩,导致权利实现受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承包人是否积极主张权利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承包人能证明已尽合理努力主张权利,其优先受偿权仍可能得到支持。
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是常见问题。当建设工程上存在抵押权、消费者购房权等其他权利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通常优于抵押权,但劣于消费者购房权。具体案件中,法院需权衡各方利益,确保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无法确定的,以承包人主张权利时建设工程已竣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