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利息计算标准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借贷双方对利率约定不明或超出法定上限时,如何依法确定利息成为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防止高利贷等不法行为损害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性判断需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超出四倍LPR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已支付超额利息的借款人能否要求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若借款人自愿支付且未显失公平,法院可能不予支持返还请求;若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则超额部分应当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约定了复利,折算后年利率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逾期利息的计算同样需要规范。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逾期还款时的LPR标准计算。对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一般按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予以支持。
利息起算时间点也常引发争议。原则上应从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但当事人对资金占用起始时间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分期还款情况下,利息计算基数应随本金偿还而相应减少。当出现部分还款时,若未明确约定是还本还是付息,按照先息后本顺序冲抵更为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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