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过错认定标准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源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过错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考察当事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一方在磋商阶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无故中断谈判,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司法裁判中,法官会综合考量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诚信要求。
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同样具有复杂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以信赖利益为限,通常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但赔偿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否则将变相转化为违约责任。实践中,法院会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对于可预见的、与缔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予以支持,而对过于遥远的损失则不予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受损方也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若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能面临赔偿金额的酌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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