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领域较为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其核心在于合同各方对权利义务的履行标准及法律后果存在不同理解。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多种交易形式,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效力认定、合同履行瑕疵、违约责任承担及权利归属确认等方面。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兼具物权与债权双重属性,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合同约定、行政管理要求及物权变动规则。
合同效力问题是纠纷解决的先决条件。实务中常见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经规划审批或超期开发等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争议。司法机关通常依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实际情况判断效力状态。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院倾向于认定无效;但对仅存在程序瑕疵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则可能通过补正手续维持合同效力。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多表现为土地交付标准、出让金支付节点及开发进度控制等问题,需结合合同条款与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亦是高频争议点。当合同一方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规划完成开发时,相对方可能主张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审查违约行为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并考量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法院可能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此外,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引发的纠纷亦需警惕,部分案件中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误判为租赁合同,直接影响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及合同解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六条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九条对合同效力认定作出具体规定。上述法律规范构成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体系,需在个案中综合运用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