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作为民商事领域常见争议类型,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平衡。实务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围绕合同条款理解、权利实现路径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既反映出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认知的偏差,也考验着司法裁判者对法律原则的精准把握。
合同效力争议多集中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双重审查。当事人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确立的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虽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对于以法律禁止流通物设立抵押、抵押人主体资格缺失等情形,司法机关通常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合同无效。值得关注的是,电子签约背景下,数字签名认证与合同成立时点的判定标准,逐渐成为新型争议焦点。
抵押物范围争议常发端于担保财产描述的模糊性。当合同采用现有及将有财产全部机器设备等概括性表述时,法院需结合交易背景、行业惯例进行目的解释。对于抵押期间新增财产是否自动纳入担保范围的问题,现行司法实践普遍采取严格文义解释立场,强调需有明确约定方能产生约束力。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物价值随工程进度动态变化的特性,往往引发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基准时点的认定难题。
抵押权实现程序争议集中体现在执行顺位与处置方式选择。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登记时间与担保范围交叉导致清偿顺序争议频发。债权人主张直接以物抵债时,法院需平衡效率价值与债务人权益保护,通常要求先行评估拍卖。疫情期间出现的无接触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等问题,推动着执行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明确抵押权的设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细化抵押财产范围认定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程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范抵押登记具体要求。上述规范体系共同构成处理抵押合同纠纷的法律基础,为争议解决提供多层次制度支撑。
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法律内容请咨询本站官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