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与实务处理要点

04-21 12:27发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当前农村土地法律实务中的常见问题。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扩大与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因转让程序不规范、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此类纠纷既涉及农户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与政策导向。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效力争议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转让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取得共同承包人一致同意成为关键审查要素。对于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集体机动地转让,法院多认定为无效。部分案件中,受让方工商资本身份引发主体资格争议,需结合受让方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是否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综合判断。转让程序瑕疵常表现为未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此时需甄别发包方默示同意与事后追认的证据效力。

    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多集中于权益归属与义务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中,需根据转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补偿归属进行判定,未作约定时倾向于保护原承包方权益。合同解除后的土地返还常伴随地上附着物补偿争议,法院通常依据过错程度确定补偿标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行为,既要维护合同严守原则,也要考虑土地功能恢复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二轮承包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开始显现,需协调合同约定期限与政策调整的关系。

    处理此类纠纷应贯彻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并重原则。司法机关在审查合同时,需重点核查民主议定程序履行情况、发包方审批手续完备性、受让方经营资质等要素。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结合当时政策背景进行合理性判断,避免机械适用现行法律。调解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签订规范书面协议,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期限、补偿标准等核心条款。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转让,建议建立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度,防范重复转让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程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确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细化了转让程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为处理土地用途变更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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