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客拖欠租金是较为常见的矛盾焦点。此类纠纷不仅影响房东的经济利益,也可能对租客的居住权益造成潜在威胁。妥善解决此类问题需兼顾法律程序与实际情况,既要维护合同效力,又要避免矛盾激化。
当租客出现租金拖欠时,房东首先应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催告义务。通过书面或短信、邮件等形式明确告知租客欠付金额及补缴期限,并留存送达证据。催告内容需具体清晰,避免使用威胁性语言,同时可明确告知逾期不支付将采取法律措施。这一阶段的核心在于通过有效沟通促使租客主动履约,若租客因临时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支付请求,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需注意补充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催告无果,房东可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需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约定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即可解除合同,同时需确认租客拖欠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租客时合同解除。但需特别注意,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房东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租客拒付租金,可能构成抗辩事由,此时单方解除合同存在法律风险。
对于已解除合同但拒绝搬离的租客,房东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换锁等自力救济手段,而应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腾退房屋。在此过程中,租客拖欠的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可一并主张。若租赁合同约定押金条款,房东有权在押金范围内优先抵扣欠付租金,但超出部分仍需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对于租客遗留物品,应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并书面通知限期领取,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纠纷。
诉讼阶段需重点准备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材料。若租客提出反诉主张房屋瑕疵等问题,法院将综合审查双方履约情况作出裁判。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胜诉后,执行环节仍可能面临租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此事前通过收取押金、要求担保人等风险防范措施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三条明确,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按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此外,第七百一十条对押金的处理规则作出规定,为租金纠纷中的押金抵扣提供了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