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支付与社交软件的普及,民间借贷纠纷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环节。电子证据因其即时性、可追溯性等特点,在证明借贷合意、资金往来等关键事实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法律效力的认定仍存在诸多实务难点,需要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共同关注。
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注重完整性与原始性。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等材料需通过原始载体呈现,避免仅以截图形式提交。例如,使用手机展示完整的聊天记录时,需包含双方账号信息、对话时间轴及连续沟通内容,防止因信息碎片化导致证据链断裂。录音录像类证据需保留原始存储设备,并确保录制过程未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形成的电子合同或电子签名,应及时向平台申请加盖时间戳或进行区块链存证,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在司法审查环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存储介质,并通过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形成过程进行固定。例如,涉及微信转账的借贷纠纷,需同步提交微信实名认证信息、绑定的银行卡信息及完整的资金流水,以形成身份对应关系。对于修改可能性较高的电子文档,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文件生成时间、修改痕迹进行技术分析,排除证据篡改风险。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还取决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借贷合意的电子记录需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零散的催款记录若缺乏前因后果的连贯性,可能难以多带带作为定案依据。实务中,建议将电子证据与传统书证相结合,如将微信约定的借款内容与后续补签的借条相互印证,构建多维度证据体系。对于仅有电子转账记录而无借贷合意证明的情况,需结合双方交易习惯、经济往来背景综合判断款项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存储、传输所依赖的技术环境等信息应当完整提交,以电子数据存在编辑、增加、删除等情形为由否定其真实性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七条确立了可靠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强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电子支付记录可作为履行出借义务的直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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